三十年點滴在心頭
2025-07-31
在培訓的工作超過三十多年,回首這三十年也見證了這個行業的變化,三十年前有一個「中國生產力中心」,當時推動的是一些工業自動化,也培養了許多企業經營輔導顧問,取得顧問資格後,可以輔導中小型企業,那時台灣的經濟蓬勃發展,對於如何提升全方位品質有莫大需求,另外類似的訓練機構還包括「中小企業協會」等,還有幾家知名的管理顧問公司如哈佛、專家…等。在沒有網路的年代,報紙是最直接的行銷通路,兩大商業報紙:工商時報與經濟日報,每週都有二天的分類廣告給這個行業,這筆預算開銷是必要的招生成本,只要有電話來詢問都會有成交的機會。不久「成功雜誌」的誕生給這個行業注入了新動力,一是舉辦八大講師在世貿會議中心的聯合講座,當時售票滿座還另外加開場次,這種模式也成功複製到馬來西亞和大陸;另一個創舉是引進了一些海外的培訓界大咖到台灣,這些大師有的也是暢銷書作者,像是喬吉拉德(世界汽車銷售冠軍),傑克坎菲爾(「心靈雞湯」作者),羅傑・道生(美國知名談判專家),丹尼斯・魏特利(「樂在工作」作者),那時市場也是一票難求,是培訓業界最好的年華。那時的我自行創業,都是以企業內訓為主,主要的課程以「習慣領域」學說為主,這是由游伯龍教授所創的理念,游教授也是我在這個行業的啟蒙者與貴人。習慣領域可以與創新結合,對於組織再造很有幫助;與溝通結合,可以了解人性、對症下藥;可以與自我成長結合,幫助人突破自我限制,享受無限潛能。那時自己也慢慢累積了口碑與知名度,以致於有機會在方智出版社出書,在工商時報寫專欄,以及幫中信房屋寫稿。後來與林偉賢學長合作,一起成立「實踐家」,到今年己經有27個年頭了,我的課也從企業內訓轉變成公開班為主,Money & Yoy課程已經開了近750期,在大陸、台灣、馬來西亞都有開課,今年這個課程我也將慢慢地傳承下去,讓更多優秀的老師擁有這個可以奮鬥一生的舞台。走過這三十多年,我有幾項領大家參考:一、有些能力,在你己無退路時才會展現,所以人生每一個重要的轉折點,都是能力爆發的出口。二、珍惜與每一個朋友、同事、長官、客戶的緣分,曾經有過的美好,都是你未來好運的推手。三、路上一定會有難關,做好準備,然後就交給老天,不過請記得:老天爺一定不會給你一個你承擔不了的工作。四、工作好不好,自己適不適合,和天賦有關,請不要用別人的標準來衡量自己,你自己的感覺更重要。五、工作上的成長及認知上的突破,往往在既有環境中很難做到,你可以讓自己去增加別的經歷,然後會找到更強大的力量,如我去演了舞台劇,如我在台灣環島徒步。這幾點都是肺腑之言,但這只是我的經歷所得,不一定適用每一個人,但若有一點對你此刻有幫助,給了你信心與勇氣,那就足矣。人生沒有多少個三十年,但請你熱愛過去所經歷的一切,不論好與不好,你最終會明白,它比金錢更加的珍貴!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責任  
2012-05-04
  案例:     某社區管理委員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亦未以公開招標之方式,即自行承包該社區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又未簽訂書面契約、未開立發票,且工程品質極差,造成環境髒亂。試問:該管理委員有何責任? 解析: 一、 管理委員的職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題公寓大樓之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應非屬第11條第1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應屬地36條第2款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原則上應以「決議」為之,惟法律並不排除個別管理委員單獨執行上述管委會之職務,但如「規約」明定須共同執行則從其規定。 二、 管理委員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間之關係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法人地位,其主任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對外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仍歸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故主任委員雖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直接選任(由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產生之管理委員間接選出),惟得否依此即謂主任委員非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所委任?且被上訴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倘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屬上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效力之情形者,則能否逕認被上訴人被選出擔任該社區主任委員,並非係由社區全體住戶委任,並進而認上訴人變更之訴為無理由,尤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必要。」簡言之,最高法院認為管理委員係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全體住戶共同「委任」。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44號民事判決:「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工作,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即明。查再審原告係由天○大樓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設立之管理委員會,並與該大樓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分別存有委任關係,此為再審原告所自陳。」亦認為雙方具有「委任關係」,應依民法委任契約履行義務。 三、 管理委員違背職務之責任      由上所述,可知管理委員與社區住戶之間具有委任關係,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明定其職務,換言之,此種委任關係並非針對具體事務為委任,而係概括之委任,其委任內容即以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各款及規約所定之職務為其範圍。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9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未經豪美大樓全體住戶大會之授權,復未實際估算豪○大樓全體住戶所受之損害,即擅自代表豪○大樓管理委員會與原○公司成立協議,除同意以書面撤銷原○公司未按圖施工部分之檢舉外,復承諾對原○公司於施工中損害鄰房等事宜所造成之損害,不再要求任何賠償,並以存證信函寄交台北縣政府撤銷前開檢舉,俾便原○公司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嗣台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承辦人員,即以檢舉人即豪○大樓管理委員會已與原○公司和解並撤銷檢舉為由,發給原○公司黃金幹線大樓使用執照,原○公司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致豪美大樓住戶檢舉原○公司興建黃金幹線大樓所生之損害仍然存在而權益受損,上訴人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亦未排除管理委員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四、 結論     本案管理委員承包牆壁與天花板粉刷工程如有怠忽職責,或為圖利自己或他人致工程品質粗疏影響住戶權益,可能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法上的背信罪。至於粉刷工程之契約縱未以字據為之,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口頭約定亦有契約效力。是否應公開招標應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此有無規定,若無規定,只要該項工程尚屬管委會的職務範圍,則管理委員自行承包並非當然違法。 <中信房屋報導_法律信箱 2012年5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