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的街道,不同的自己
2026-03-31
在過年前去牙科診所看牙,診所的位置在社子島,看完牙想去迪化街走走逛逛,那裡的年貨大街是台北市最有年味的地方,那種熱鬧的吆喝聲和川流不息的人群,不知道是否和記憶中一樣?從南京西路轉進迪化街,老屋的紅磚牆、一入眼簾就像掉進了時空隧道,道路的兩側是臨時搭建的攤商,大多都是食品類,有可以即食的,也有過年時的瓜子、花生、糖果以及牛肉乾、魷魚絲,年輕時來這裡就可以合理地、大方地享受試吃,一條街走下來等於可以少吃一頓正餐了。那時台灣的經濟環境甚佳,兩邊商舖會有許多進口的零食,每一口都有新鮮感。迪化街在除夕前幾乎是24小時營業,顧客及商店都充滿著豪情,那時候總是喜歡催著父母來迪化街逛逛!等結婚有孩子了,也想帶孩子來感受一下年節的氣氛,沒有鞭炮聲、沒有串門拜年的新年已變成了理所當然,牽著孩子來,她們想吃什麼、玩什麼,照單全收,這筆開銷是過年必要的支出,只是自己喜歡吃的還是那幾樣,要買也不買多,倒是會問家人們想吃什麼,或家裡還缺些什麼。這條迪化街沒有變,心裡盤算的不是欲望,而是安排,不是滿足自己,而是成全家庭。這回是我一個人走在迪化街,一個六十多歲的大人有著許多的感懷,整條街一樣人聲鼎沸,攤販依舊熱情讓大家試吃促銷,但是我卻沒有「非嚐不可」、「非買不可」的欲望,不是口袋裡沒有錢,而是覺得不缺,家裡什麼都有,孩子也已經長大。我隨著人群緩緩地移動,覺得自己內心很平靜,像是一個旁觀者一樣,我想此刻我是富足的。如果可以用AI製作一段視頻的話,這三種年齡與心境應該會是很好的題材,也會讓許多人有共鳴的。迪化街,不只是傳統南北年貨的殿堂,更是一個人從小到大回憶的長廊,二十歲的自己在這裡獵物,四十歲的自己在這裡為家人堆砌幸福,六十歲的自己在這裡學會了釋然,年輕時覺得多買一些才安心,長大後才發現,真正的安心是欲望的控制,是內心的豐盛,人生走到後半段,過年的富足不是堆滿袋子的年貨,而是心裡明白——我已足夠。母親已經90多歲了,仍然可以上街買菜,我想找個時間也帶母親來一趟迪化街,去看看永樂市場的樣子,去找找父親還在時常會去的中藥行,可以找一家有些文青的小店坐坐,在紅磚牆旁拍幾張寫真照片,聽聽滿頭白髮的母親對於這條古老的街道又有哪些回憶!
通勤30分鐘內 房價省1/3 最受青睞
2013-07-05
根據中信房屋的調查數據顯示,由於近期郊區低總價物件正夯,民眾跨區購屋的比重也逐漸增多,若工作在台北市區,民眾認為『通勤30分鐘內,房價省1/3之物件』最受青睞,比例高達42.2%;其次為『通勤時間45分鐘內,房價省1/2之物件』比例也有34.0%,排名第三的是『通勤時間60分鐘內,單價2字頭的物件』比例為13.7%。據中信房屋委託創市際市場研究公司調查指出,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通勤為考量,民眾可接受的「單程通勤時間與房屋價差」為何?調查發現,排名第一的是『單程通勤時間30分鐘內,房價省1/3,如市郊的北投、文山、南港等』最受歡迎;排名第二的是『通勤時間45分鐘內,房價省1/2,如新北第一環的三重、雙和、汐止等』比例有34.0%;排名第三的為『通勤時間60分鐘內,單價2字頭,如新北外環的林口、淡水、三峽等』比例有13.7%。而四到五名分別為『通勤時間90分鐘內,總價500萬內,如桃園地區的大園、中壢、平鎮等』以及『單程通勤時間75分鐘內,單價1字頭,如桃園地區的桃園市、蘆竹南崁、八德等』,比例分別有5.2%及4.9%。中信房屋副總劉天仁表示,根據中信房屋調查數據顯示,儘管近期民眾跨區購屋的比重增加,不過若以工作地點為考量,在台北市區的上班族,仍以通勤時間30分鐘內,並且房價能較精華區便宜1/3的區域較能讓民眾接受,尤其北市郊區的北投、文山等低總價區中長期皆可布局。劉天仁進一步說明,近期建商推案較熱絡的郊區如桃園一帶,若以通勤時間為考量,能接受單程通勤時間超過1小時到75分鐘以內的,比例僅有4.9%,所以未來桃園地區的單價若持續成長到二字頭甚或三字頭以上,長期仍需觀察政院的航空城計畫所能創造的就業機會與人口表現而定,才能維持房價不墜。不過由於近期桃園有機場捷運通車的利多,可縮短通勤時間,所以預計機場捷運沿線各區塊,房價仍有補漲空間,畢竟捷運是房價的大補丸,若通勤族要在桃園地區購屋,首要考量仍是『有無捷運站』,才能有機會增值。劉天仁接著說,整體而言,有超過七成五的民眾能接受單程通勤時間大約在45分鐘以內,並且預期房價能省1/3到1/2,最遠至新北市第一環內,如在汐止、三重、雙和一帶購屋;而有加總約九成比例的民眾認為,最大能忍受的單程單程通勤時間為一小時以內,最遠能接受到新北外環的林口、淡水、三峽二字頭區購屋。所以單程通勤時間一小時,為民眾心理所能接受的最高上限,超過這時間的通勤區域,即使房價能省再多,仍不具購屋吸引力。
淺論優先購買權
2013-06-05
文 / 鍾運凱 大雄出租名下土地一筆予老王,老王設定地上權並且建造房屋一棟。老王過世,老王的兒子王一、王二、妻王太太,三人共同繼承了地上權及房屋。多年以後,王一、王二成家立業,陸續遷出。王太太一人獨居,打算換小房子,於是將房屋以1500萬元賣予小劉。就在王太太收取500萬元價款,即將辦理過戶時,才經代書告知土地法規定,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於是王太太立即發出存證信函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不料,大雄隨即回函表示,願意以1500萬之價格承購。此時,該屋業已賣予小劉,王太太進退維谷。 數日後,王太太發出存證信函告知大雄: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房屋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交易應以書面為之。由於房屋是王一、王二、王太太三人共有,而王一、王二並未出具授權書,所以王太太無權出賣房屋,本件買賣契約為無效。房屋既未出售,大雄當然沒有優先購買權。 同信函中,王太太又表示前約既已無效,此時再行出售,訂售價為3000萬元。此外,王太太又與小劉假立租約,交付房屋供小劉使用,並以擔保500萬元押金債務為原因,設定抵押權予小劉。大雄主張王一、王二、王太太應以1500萬元將房屋出賣並過戶予他,並且塗銷抵押權登記。試問,誰有理? 一、王太太出賣房屋,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王太太、小劉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效? 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成立。買受人雖非基地所有權人,亦不因此當然無效。土地法第104 條第2 項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所謂「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係指以該買賣為原因之「物權移轉行為」,對於優先購買權人不生效力而言,此即「物權效力」。 倘該屋已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優先購買權人得向法院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該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原買賣契約仍為有效之債權契約,因此,被判決塗銷登記之買受人,可以基於買賣契約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出賣人有義務使買受人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損害賠償。 其實,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就出賣房屋予第三人,通常無法為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如果不能提出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地政機關將駁回登記申請;如果偽造文書,將觸犯刑法第211 條或第214 條,最高可處7 年有期徒刑! 本案王太太出賣房屋,未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大雄,王太太、小劉間的買賣契約仍為有效;即使王太太通知大雄後,大雄表明承購的意思(行使優先購買權),王太太、小劉間買賣契約亦不因此無效。惟此時就同一標的物存在二個買賣契約(一屋二賣),必陷於給付不能。 二、授權他人代理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否必須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760 條雖有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本條專指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不動產「物權行為」,例如「過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並非直接發生物權的變動,僅使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債權行為」,並不適用民法第760 條規定。最高法院27 年台上字第1436 號判例:「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以書面為之,其移轉不動產物權書面未合法成立,固不能生移轉之效力。惟關於買賣不動產之債權契約,乃非要式行為,若雙方就其移轉之不動產及價金業已互相同意,則其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亦即不動產買賣契約不必以書面為之。 同理,授與代理權亦無需以書面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90 號判例:「代理權之授與,因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無須一定之方式,縱代理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而授與此種行為之代理權,仍不必用書面。」本案共有人王一、王二雖未出具授權書,如確有授權之意思表示,仍為有效。 三、王太太、小劉間佯立房屋租賃契約,並以擔保押金債務為原因,設定抵押權予小劉,是否有效? 民法第87 條第1 項:「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15 號判例:「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王太太、小劉為增加房屋之負擔,假作租約並設定抵押,依民法規定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其租約不能對抗大雄。但抵押權既已設定登記,大雄須另行訴請法院判決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四、結論 本案王太太所犯的錯誤,在於買賣房屋時,未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事後又基於偏差的法律認知而為主張,甚至企圖規避法律效果而做出脫法行為。由此可知,買賣房屋應選擇優良品牌的仲介公司,全程由專業的經紀人員代為處理,不但可以有效保障權益,也能隨時注意每個細節,以避免違法的風險。
假扣押、假執行與假處分
2013-05-20
文 / 鍾運凱 案例   馬小姐向周先生購買房屋一棟,雙方談妥總價1000萬元,馬小姐並且支付30萬元作為定金。不料,此時出現另一位買主劉太太也想買這棟房子,並且出價1100萬元,於是周先生反悔不賣給馬小姐。馬小姐主張周先生應該加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共60萬元,然而經查周先生名下除了這棟房子以外,沒有任何財產與收入,而房子又即將出售給劉太太,試問馬小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馬小姐不主張加倍返還定金,而是堅持要買到房子,又該怎麼做? 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周先生應移轉該房屋所有權給自己,但是擔心審判的過程中周先生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又該怎麼做? 解析 一、何謂「假扣押」? 假扣押的「假」字,不是真假的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債權人為了保全其金錢(或者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權,將來能夠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因此「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權利,禁止其處分。有此種保全的需要時,應向法院聲請「准許假扣押」的裁定,然後憑此裁定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 二、聲請假扣押裁定的要件 (一)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假扣押的管轄法院有三種:一、本案管轄法院,也就是將來提起訴訟時有權管轄該訴訟的法院。二、已經提起訴訟者,得向正在審理案件的法院聲請假扣押。三、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的地方法院。 (二) 假扣押聲請狀 聲請假扣押應記載三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例如「請求給付新台幣60萬元」,原因事實即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定金等情事。三、假扣押的原因,即釋明為何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說明債務人正在脫產的情況。 (三) 必須有要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債權 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聲請假扣押之權利,限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並且有假扣押之必要才可以。例如「請求拆屋還地」不是金錢債權,不能聲請假扣押。 三、假扣押裁定 法院准許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會發給裁定書。假扣押裁定通常以債權人供擔保為條件,債權人未依裁定供擔保前,不得開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會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訂為擔保金,例如請求金額是60 萬元,則債權人須提存20 萬元作為擔保金後,才能開始執行。 四、何謂「假處分」? 假處分意即「暫時處分」的意思,是指「金錢以外」的請求權,為了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而暫時對於爭執之物做強制處分。這是假處分與假扣押最大的不同。所謂非金錢之請求,例如交付子女、移轉房屋所有權、禁止行使票據權利等。 聲請假處分的程序與假扣押大致相同,惟法院通常訂假處分之擔保金並非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而是該「請求」的全部價值。例如欲保全的請求是「返還土地」,若法院核定該土地之價值為1000 萬元,則訂擔保金為1000 萬元,債權人未提存之前不得執行假處分。 五、何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與「假處分」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的538 條第1 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因此其目的並非僅在於保全將來「非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也可能保護一般的利益。比方說,債權人為保全其移轉房屋所有權之權利,而聲請「假處分」,僅能發生「凍結」該房屋移轉的效果,實際上債權人尚未取得任何利益(必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將房屋移轉登記到自己名下)。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可以暫時實現其利益。 例如確認土地通行權的爭執,在尚未得到確定判決前,如裁定許可「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則聲請人則可以通行該土地,享有現實之利益。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必須具備以下三要件之一: 1.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2.為避免急迫之危險;3.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例如如果不能通行鄰地則工廠無法運送原料及貨物,將造成該工廠倒閉之重大損失,則該工廠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六、何謂「假執行」? 一般來說,當事人必須獲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力,才能憑該確定判決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所謂確定判決,指不能上訴之判決,例如第三審判決。然而有時等待判決確定再聲請執行,緩不濟急,因此法院在判決確定之前先宣告「假執行」,當事人可以暫時取得執行力。 七、假執行的效果 假執行的效果與假扣押、假處分不同,後二者僅得為保全程序之執行,亦即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而做的必要行為。例如假執行為保全金錢請求,只須扣押或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即可達到保全的目的,不可加以拍賣。又例如,為了保全將來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之請求,而聲請假處分,則只需將該房屋作查封登記即可,不得移轉登記所有權。 假執行則不同。例如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予原告,並且宣告假執行,雖然被告上訴,原告仍可以持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 八、結論 案例一,馬小姐請求周先生加倍返還定金共60 萬元,是「金錢」之請求,因此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可在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進而查封周先生的財產。案例二,馬小姐請求周先生移轉登記房屋所有權,是「非金錢」之請求,可在起訴前聲請「假處分」,禁止周先生將房屋移轉給他人。案例三,馬小姐向法院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可以在起訴同時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如果第一審周小姐勝訴則法院可宣告假執行,那麼即使周先生繼續上訴,馬小姐仍可憑第一審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