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樣的街道,不同的自己
2026-03-31
在過年前去牙科診所看牙,診所的位置在社子島,看完牙想去迪化街走走逛逛,那裡的年貨大街是台北市最有年味的地方,那種熱鬧的吆喝聲和川流不息的人群,不知道是否和記憶中一樣?從南京西路轉進迪化街,老屋的紅磚牆、一入眼簾就像掉進了時空隧道,道路的兩側是臨時搭建的攤商,大多都是食品類,有可以即食的,也有過年時的瓜子、花生、糖果以及牛肉乾、魷魚絲,年輕時來這裡就可以合理地、大方地享受試吃,一條街走下來等於可以少吃一頓正餐了。那時台灣的經濟環境甚佳,兩邊商舖會有許多進口的零食,每一口都有新鮮感。迪化街在除夕前幾乎是24小時營業,顧客及商店都充滿著豪情,那時候總是喜歡催著父母來迪化街逛逛!等結婚有孩子了,也想帶孩子來感受一下年節的氣氛,沒有鞭炮聲、沒有串門拜年的新年已變成了理所當然,牽著孩子來,她們想吃什麼、玩什麼,照單全收,這筆開銷是過年必要的支出,只是自己喜歡吃的還是那幾樣,要買也不買多,倒是會問家人們想吃什麼,或家裡還缺些什麼。這條迪化街沒有變,心裡盤算的不是欲望,而是安排,不是滿足自己,而是成全家庭。這回是我一個人走在迪化街,一個六十多歲的大人有著許多的感懷,整條街一樣人聲鼎沸,攤販依舊熱情讓大家試吃促銷,但是我卻沒有「非嚐不可」、「非買不可」的欲望,不是口袋裡沒有錢,而是覺得不缺,家裡什麼都有,孩子也已經長大。我隨著人群緩緩地移動,覺得自己內心很平靜,像是一個旁觀者一樣,我想此刻我是富足的。如果可以用AI製作一段視頻的話,這三種年齡與心境應該會是很好的題材,也會讓許多人有共鳴的。迪化街,不只是傳統南北年貨的殿堂,更是一個人從小到大回憶的長廊,二十歲的自己在這裡獵物,四十歲的自己在這裡為家人堆砌幸福,六十歲的自己在這裡學會了釋然,年輕時覺得多買一些才安心,長大後才發現,真正的安心是欲望的控制,是內心的豐盛,人生走到後半段,過年的富足不是堆滿袋子的年貨,而是心裡明白——我已足夠。母親已經90多歲了,仍然可以上街買菜,我想找個時間也帶母親來一趟迪化街,去看看永樂市場的樣子,去找找父親還在時常會去的中藥行,可以找一家有些文青的小店坐坐,在紅磚牆旁拍幾張寫真照片,聽聽滿頭白髮的母親對於這條古老的街道又有哪些回憶!
土地登記的程序
2012-11-20
●案例: 阿信打算將房子重新裝潢,但是經費不足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經過銀行核准後,還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才能撥款。阿信聽說銀行貸款的抵押權設定登記不會很困難,因此想自己親自辦理。試問,阿信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的程序為何?   ●解析: 一、土地登記主管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土地法第3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例如不動產位於台北市大安區,則其管轄登記機關為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如位於文山區,則係由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簡單來說,申請人如要知道不動產所屬的管轄登記機關,通常不動產的權利書狀(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上都會有記載,申請人只要詳加參閱即可得知。   二、土地登記的一般程序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程序大致可分為8項,即收件、計徵規費、審查、公告、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及歸檔。茲就各項程序說明如後。   (一)收件:申請人在檢具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申請時,登記機關應即收件,並記載收件有關事項於收件簿與登記申請書。收件時應按接收申請的先後編列收件號數,登記機關並應給予申請人收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8條)。因此,只要申請人檢具登記申請書,不論文件齊備與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登記機關應該都要收件並且發給申請人收件單,並編列收件號作為受理申請的依據。   (二)計徵規費: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的規定繳納登記費。如需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者,另應繳納書狀費。   (三) 審查: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後,登記機關應為實質上的審查。除了審查所檢具的文件是否齊備與真實、有無符合法令的規定外,對於申請人的資格亦為審查的範圍。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如依法不需公告者即予以登記;需公告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亦予以登記。未經審查通過的申請案,則登記機關應以書面述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在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登記機關亦會以書面述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   (四) 公告:為了彌補實質審查的不足,依法規定需經公告程序其他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目前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7條的規定於下列登記需經公告程序: 1. 土地總登記:公告15天。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15天。 3. 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及地役權登記:公告30天。 4.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登記:公告30天。 5. 其他法令規定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應檢具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以「書面」提出。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登記機關訂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調處」,如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其未達成協議或當事人任何一方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登記機關應依職權予以裁處,作為調處結果。 調處應作成書面紀錄,並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人員簽名或蓋章。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應於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登記機關,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登記申請人不服調處結果,未能於前述規定期間內起訴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並以副本抄送異議人(土地登記規則第70條)。   (五) 登簿:土地登記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即將土地權利登記於登記簿,經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即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子處理者,經依作業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六) 繕發書狀: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但得就書狀加註者,於加註後發還之。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土地登記規則第59條)。   (七) 異動整理: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如係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義務人有2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土地登記規則第61、62條)。   (八) 歸檔:土地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予以歸檔保存,並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15年。   三、結論 阿信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首先要知道向那一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在送件時要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經收件人員核對身份無誤並給予收件單、繳納登記規費後,如有需補正的情形地政事務所會主動通知,阿信只要依補正的內容處理即可。經審查通過並登記完畢後再到地政事務所領件,整個登記程序就大功告成了。